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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宁做女王 执行加亮操作(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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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记者从上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家化工企业及其负责人王明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该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山法院依法被告人王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检察院介绍,王明系涉案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其厂主要从事内燃机、铝基双金属复合材料的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钢板酸洗废水、铝板去油废水。 目前涉事化工厂产生的钢板酸洗废水、铝板去油废水,存储在该厂酸洗生产线北侧的2座塑料容器内,加碱处理后,再采用液下泵接塑料软管,将废液排放至厂北侧的河道。 厂内废液排放使用塑料软管作为临时的排放管道,事先没有向环保局报告,该排放口也没有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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